經濟日報社論/跨境數據爭奪戰 誰主浮沉?
2019-01-18 經濟日報社論19世紀中葉,德意志首相俾斯麥提出「鋼鐵即國家」,凸顯了鋼鐵在當時的戰略重要性。幾年前,阿里巴巴馬雲說:「得數據者得天下。」一語道破了數據資訊當前的關鍵地位。
亞馬遜、谷歌、阿里巴巴等電商平台通過網路獲得、匯集、處理和跨境傳輸數據資料,為跨境貿易商建構用戶社群,提供潛在客戶資源和有效聯絡方式,創造了多元的商業模式。2011年麥肯錫公司一項研究顯示,網際網路為傳統製造業帶來75%的價值成長;2016年另項研究更顯示,所有類型的全球貿易流動(貨品、服務、資本和數據)為世界經濟生產帶來至少10%成長(近8兆美元),其中三分之一是網路數據流動貢獻的,可見數據跨境傳輸已成為數位經濟的必要基礎。
然而,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問題愈來愈嚴重,2013年6月,美國國安局外包技術員史諾登洩露美國監控外國官方的資料,引發各國對資料隱密的關切。去年3月,英國業者「劍橋分析」離職吹哨者揭露該公司非法取得臉書用戶個資,再以假新聞影響他們在美國大選的投票決策,讓川普勝出之後,社會大眾更驚覺資訊傳輸是個重大問題,不能完全放任自由。
然而,如何防止各國利用保護數據安全為由,設置跨境傳輸障礙,迫使外國企業在資料產生國設置伺服器、處理資料的「產業保護」行為呢?美國早在2011年即在世貿組織(WTO)和歐盟聯合倡議,應在WTO達成共識,會員國不得對網路服務供應商設置障礙或阻礙線上訊息自由流動,只是其他成員對問題認知不足,態度並不積極。
但問題迫在眉睫,美國遂轉向「區域貿易協定」。2012年簽署的「美韓自貿協定」中,就首次規範了數據的自由流動,要求各締約方「盡量避免對電子資訊跨境流動強加或維持非必要壁壘」;另外規範「締約一方應允許另一方金融機構出於正常業務範圍需要,將電子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資訊傳輸入境或出境,以對其數據進行處理」。另美國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談判中,也要求將「跨境數據流動規則」列入,終於在「電子商務」專章納入拘束條款,包括一、強制要求各方允許數據跨境流動;二、禁制數據本地化,即無須在國境內使用或設置計算設備,做為允許在該國經營之條件;三、允許為實現公共政策目標的例外。這些規範在美國退出TPP後的CPTPP中,同樣列入了協定。
儘管這些新協定已對跨境數據流動有所規範,但歐盟在2018年5月頒布「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原則禁止個人數據移往歐盟以外。中國更在2017年6月就通過「網路安全法」,禁止將在中國產生的數據移轉國外,已迫使蘋果將中國雲業務轉給當地企業營運,效能當然受到影響。而更早在2010年,谷歌為避免中國對搜尋引擎進行審查而退出了中國市場。
相對缺乏數據資源,但卻有能力處理跨境數據的日本、新加坡、澳洲等國,早就共謀在WTO提出多邊協定,來規範這個重要議題。日本目前更加積極,與美歐和上述國家,準備利用本月下旬瑞士達沃斯召開世界經濟論壇年會之際,召開多國的非正式部長級會議,規劃在今年啟動諮商,最快讓此多邊協定在明年生效。但數據量將快速超越西方各國的中國,能否支持這個自由化規範,將會是個關鍵。只是,若中國特立獨行,西方各國應會快速形成一個排中的巨大「數據貿易圈」,對中國大陸不見得有利。
而海外投資眾多、也需數據跨境流動的台灣,應採何種態度,此態度對兩岸供應鏈中的台商有何影響、如何因應、應進一步調整那些法規面對新局,應是我國通過APEC跨境隱私保護規則(CBPR)後,必須探討的重大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