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6

經濟日報社論/新創員工認股權應予課稅優惠

 
員工認股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員工認股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所謂員工認股權(stock option),乃企業為留住關鍵人才,給予其未來以面額或更優惠價格認購股票之選擇權,一般期約二至五年,且可每年給予新的認股方案。如果認股到期日股價下跌,員工可不必認購;反之如股價上漲,員工可選擇依約定價格購買並繼續持有股票,或將股票賣予第三人,直接領取其中溢價差額。

 

由於股票選擇權方案為每年更新,員工持續取得未來之股票選擇權,故可依此未來可能實現利益誘因,為新創企業留住關鍵人才。宏碁集團創辦人施振榮曾將此人才激勵制度,稱之為企業之「金手銬」。

 

股票選擇權制度於過去半個世紀以來,普遍盛行於美國矽谷,新創企業以此誘因,激勵員工研發新技術,將員工與企業利益綑綁在一起,一旦企業成功上市,多數員工可獲得龐大回饋。故於創業初期,員工無怨無悔努力工作,再輔以充沛之風險創投資金支持,促進了美國科技與創新產業蓬勃發展,獨步全球。

 

1980年代初期,台灣科技產業以聯華電子等為首,開始引進類似制度,伴隨當時資本市場開放,半導體及資通訊產業因此高速發展,並吸引大批具備國際企業研發與管理經驗之華人,返台加入新創與科技企業,遂使台灣半導體及資通訊產業一飛衝天,躍然於國際舞台。

 

2009年底,政府激勵企業發展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屆期廢止,取而代之的「產業創新條例」,承續了企業投資抵減制度,惟因為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由最高25%變更為一律17%,財經兩部遂將員工認股權改為以股票選擇權發出時之市場實價課稅,並將其間差價改列為企業營業內損益,此舉造成股東及員工均不願意採取與認購股票選擇權,從此新創及科技企業再無針對關鍵人才具備重大誘因工具,只能任由優秀員工因高薪遭國際企業挖角,本國新創及科技企業只能徒呼負負。當然,任何制度之實施,均具備利弊得失。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更早期的獎勵投資條例實施期間,許多財經學者認為:股票選擇權制度獨厚科技企業,徒使科技新貴一夜致富,擴大貧富差距,屬不公義政策,其中股票以面額課稅更屬不公。

 

然而,產業創新條例施行後,新創及科技企業員工赫然發現:所認股票於認購時採當時實價先行課稅,爾後如果企業股價下跌,員工將無端付出慘痛代價,不但未獲其利反受其害,員工認購意願戛然而止。此一制度遂成為無爪老虎,聊備一格。

 

近十年來,台灣科技與創新產業面對美國、中國、韓國企業之關鍵人才爭奪,每年小幅提高員工薪資,早已不具備任何關鍵人才市場競爭力。

 

面對本土關鍵人才楚材晉用,行政院及立法院,實應重新檢視恢復具充足誘因之員工認股選擇權制度。畢竟,台灣經濟發展高度仰賴科技與新創產業之相對國際競爭力,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倘若全面恢復企業員工股票選擇權,將對政府財政與社會公義引起重大負面效益,我們建議:可先從新創且未上市之高科技企業開始實施。然未上市企業股票並無公平交易實價,稅捐單位如何課稅,或以面額課稅,乃財經兩部應思量之課題。

 

企盼朝野體認國際競爭情勢丕變,盡速修訂相關法令,給予未來可能具備國際競爭力之創新產業特殊優惠,員工股票選擇權以面額或約定價格課稅,並將其差額改列業外損益,不影響企業每股權益(EPS)計算,如此股東將樂見此一制度之實施。

 

公共政策經常同時具備利弊得失,選擇保守則可除弊而不興利,選擇積極則興利而可能生弊,其中平衡端視於外界競爭態勢,應於不同時期採取不同政策。正所謂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揆諸當前台灣新創企業面臨之嚴峻國際競爭壓力,員工選擇權誘因制度之恢復,此其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