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務協會11月9日舉辦「經濟部『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及財政部『個人或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辦法』相關法令與實務運作研討會」
2016-10-26

協會119舉辦「經濟部『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及財政部『個人或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辦法』相關法令與實務運作研討會」

105.10.26協會新聞稿)

協會訂於105119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假國賓大飯店2樓國際廳舉辦「經濟部『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及財政部『個人或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辦法』相關法令與實務運作研討會」。

一、於經濟部為協助產業面對國際競爭之環境,已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相關之租稅優惠措施,並經總統104.12.30公布,除修正第10條,並增訂第12條之1及第191條文,以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留住人才。

二、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國內公司辦理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員工酬勞之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庫藏股、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股份),於產業創新條例修正之租稅優惠措施之施行期間(10511日起至1081231日止),取得股票之所得全年合計新台幣500萬元總額內,得選擇全數延緩至第5年課徵所得稅。

三、為讓會員公司對「產業創新條例」法條修正之瞭解及「個人或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辦法」內有關各項書表之申報、填寫等實務作業有所瞭解,特舉辦「經濟部『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及財政部『個人或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辦法』相關法令與實務運作研討會」,以期會員公司於辦理上述「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時,對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之實務操作能順暢無礙。

四、本協會特別邀請經濟部工業局盧碧黛專門委員及財政部北國稅局審查二科李曉芬股長專題講授「產業創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法條解說及其實務運作研討」及「『個人或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辦法』法條解說及其應申報之各項書表介紹與實務運作研討」,以利會員公司於施行期間辦理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時有所依循。

五、檢附相關簡章及報名表如附件,因場地座位有限,敬請詳參後儘速報名,以免向隅。